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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藝閣」為本縣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顏三泰為其保存者。

刊登日期:2018/2/26
發文日期:2018/2/26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073800966A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藝閣」為本縣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顏三泰為其保存者。
依據:依據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公告: 依據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6條暨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規定辦理。一、指定保存技術名稱:藝閣。
二、技術類別:「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、修復之傳統技術;其技術具有一定專業性、針對特定無形文化資產之實踐所發展,並對表現該無形文化資產價值具有顯著作用。」。
三、登錄保存者姓名及其基本資料:顏三泰先生,雲林縣北港鎮人,民國47年生,現職:藝閣製作匠師。
四、登錄、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登錄、認定理由:
1、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、修復之傳統技術;其技術具有一定專業性、針對特定無形文化資產之實踐所發展,並對表現該無形文化資產價值具有顯著作用。
2、傳統技術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、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統技術及知識:
(1)藝閣乃國家指定重要民俗「北港朝天宮迎媽姐」最具代表性之藝陣,至今維持人工製作,真人扮演之傳統。
(2)顏三泰先生乃北港資深藝閣製作師父,其實務經驗豐富且技藝精湛。
(二)法令依據:
1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6條。
2、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》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基準規定。
五、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第9條、《訴願法》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